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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94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闽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大道往324国道方向行驶,至水头镇华辉广场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韩某乙,造成韩某乙当场死亡、闽C×××××号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后于当日11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除闽C×××××号小型越野客车交强险的理赔由被害人韩某乙亲属(继承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外,被告人王某甲(闽C×××××号小型越野客车车主)还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0000元,被害人韩某乙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经南安市司法局作出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甲适合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管某、吴某、王某乙、陈某、余某、许某、韩某甲、林某的证言,110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查询情况、驾驶证,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王某甲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开育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陈建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