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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8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醇油业有限公司与王玮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玮,中醇油业有限公司,北京维视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8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玮,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建宇,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醇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院19号楼明湖大厦B402。法定代表人马喜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成龙,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维视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8层。法定代表人霍小丽。上诉人王玮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醇油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醇油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维视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视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12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中醇油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审被告王玮及维视通公司于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间,通过中证人马喜超向中醇油业公司借款31万元,王玮在领取支票的小票上亲笔签字并注明系借款,维视通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出具了发票和收据;经马喜超中证,王玮及维视通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共同向中醇油业公司出具了《归还借款承诺书》。中醇油业公司现因王玮及维视通公司拒绝归还借款而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王玮及维视通公司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一审法院向王玮、维视通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王玮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王玮及维视通公司与中醇油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争议并非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王玮及维视通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王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醇油业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归还借款承诺书》、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王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以贷款方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中醇油业公司作为贷款方,其开户行及其提供借款所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王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醇油业公司依据合同履行地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王玮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玮不服一审裁定,以中醇油业公司及维视通公司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中醇油业公司及涉案借款付出地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即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为合同履行地,而上述司法解释已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故一审法院上述认定不能成立,又鉴于本案原审被告王玮、维视通公司住所地及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王玮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并予以改判。中醇油业公司、维视通公司对于王玮的上诉,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中醇油业公司依据维视通公司、王玮出具的《归还借款承诺书》等涉案证据材料,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维视通公司在上述《归还借款承诺书》承诺,于2009年3月10日前如数归还该公司于2006年9月10日起分三次向中醇油业公司所借涉案款项,但该《归还借款承诺书》未约定向中醇油业公司归还欠款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上述《归还借款承诺书》的履行地应为中醇油业公司的住所地,该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醇油业公司向《归还借款承诺书》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王玮关于本案一审法院所作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应予撤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玮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燕军审 判 员  王顺平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永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