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13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至本区金汇镇金汇村XXX号被害人张某某、梁某甲夫妇经营的棋牌室,无故殴打被害人梁某甲,被旁人劝阻离开后,又返回该棋牌室,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拳打被害人梁某乙面部,致梁某甲左肩部、左臀部及右上臂下段屈侧皮肤挫伤,张某某左背部、左上臂下段外侧至伸侧、左髋部及左膝部皮肤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梁某甲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乙、程某某、舒某、陆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涉案的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持木棍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