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许博颖与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博颖,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176号原告许博颖。委托代理人李庆宇、林天吉,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丽,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全红,该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博颖与被告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等七人已向本院起诉被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8条的约定无效,现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因本案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须以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34号至34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忠东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