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建生与崔召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生,崔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生。被执行人崔召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