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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更新与何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更新,何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更新。被告何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更新诉被告何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更新负担。审判长  沈松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季钰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