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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佘传达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钢,男,汉族,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罗金,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永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