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董树岭、董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董树岭,董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海洋,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董树岭,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董志平,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洋诉被告董树岭、董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树岭、董立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共计2590元,由原告王海洋承担。审 判 长 王桂泉审 判 员 朱 冰人民陪审员 赵艳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