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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株洲永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永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株洲永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饶均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苏义。原告株洲永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独任审判,通知原告株洲永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68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