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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叶青秀与林永贵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秀,林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叶青秀。被执行人林永贵。申请执行人叶青秀与被执行人林永贵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关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