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叶青秀与林永贵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秀,林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叶青秀。被执行人林永贵。申请执行人叶青秀与被执行人林永贵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关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