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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国健、刘婉红等与佛山市高明区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国健,刘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黄炳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婉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佛山市高明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3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如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纠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讼不动产在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