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靖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韩彦清关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华,韩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靖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27日,住永靖县,无业。被执行人韩彦清,男,回族,生于1982年1月6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韩彦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彦清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孔维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