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亚芹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芹,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芹,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白城市。张亚芹申请执行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亚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亚芹收到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