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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雅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尹汤波绑架、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雅刑执字第457号罪犯尹汤波,男,生于1985年4月2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武侯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汤波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上诉,2007年4月1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成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尹汤波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尹汤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汤波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汤波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汤波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