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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程学林与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林,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程学林,男,汉族,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刘坚,男,汉族,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学林诉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程学林未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于2014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学林负担。审判员  金英花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 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