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艮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艮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733号罪犯李艮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十日作出(2004)张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艮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12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和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艮美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六次获奖励分共12.1分。考核截止2014年5月共获考核分121.7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艮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艮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艮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