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雪英债权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郭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63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1层M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2757-3。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雪玲。被执行人郭雪英,女,192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雪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87.88元及相关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吴彩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