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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尹剑与单华刚、单华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剑,单华刚,单华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尹剑。被告单华刚。被告单华嵩。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剑与被告单华刚、单华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人民币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臧成华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