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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商)初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海华与刘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华,刘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1581号原告杨海华,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正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华与被告刘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杨海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芳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阮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