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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梁金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0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在深圳市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起,被告人梁某多次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的多家服装店、饰品店、化妆品店行窃,具体作案情况如下:1、2014年5月19日晚,梁某来到西丽街道多彩城购物广场邻家女孩服装店,趁人不备,将衣架上的一件红色长袖格子衬衫取下,放入自己的挎包内盗走;2、2014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梁某来到西丽街道金盛苑一楼的雅奴天使服装专卖店,将衣架上的一件浅蓝色连衣裙盗走;随后到附近的康璐妮专卖店、朵以专卖店,分别盗走一件黑色文胸和一条连衣短裤;3、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梁某先后到西丽北路沙河大厦一楼的哎呀呀精品店和梅县综合楼一楼的千佳化妆品专卖店,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分别盗得两把雨伞和一瓶海藻面膜。当晚21时许,梁某来到朵以服装店准备再次行窃时,被该店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116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某、卢某、刘某、曹某、林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赖某的证言;缴获衣物的照片,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经过,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盗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图,梁某对偷盗物品的辨认笔录,温某、卢某、刘某、曹某、林某、李某对被盗物品的辨认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认定。另查明,上述被盗赃物均已被缴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94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赃物已全部缴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