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美群与张德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群,张德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林美群,男。委托代理人罗杏勇、杜福香,均系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华,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志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万科,职务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群诉被告张德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美群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美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林美群负担。审 判 员 柯铭培审 判 员 吴子媚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