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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龙云、胡美荣等与胡志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云,胡美荣,胡志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78号之一原告:孙龙云,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3)。原告:胡美荣,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9(5)。被告:胡志威,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9091。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的珠海香洲区南屏镇茂丰路某房(预购证号0100062557)、两原告名下的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33号某房(权证号码C3××23),并且冻结了原告胡美荣的银行存款32万元。现因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裁定所涉房产和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胡志威名下的珠海香洲区南屏镇茂丰路某房(预购证号0100062557)的查封,解除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50万元为限;二、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对原告孙龙云和胡美荣名下的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33号某房(权证号码C3××23)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对原告胡美荣在珠海市华润银行北岭支行62×××6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2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蔡超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