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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东丽与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利,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利,男,汉族,现住平凉市崆峒区城西路。被执行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陈东利诉被执行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崆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前赔付陈东利租凭损失69763元;同年5月30日前给付陈东利所欠租金156370元(具体数额以双方核实为准)的50%,;同年7月30日前付清其余50%租金。二、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清上述租赁物损失及所欠租金,需同时向陈东利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85元。因义务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委托我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129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0129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家俊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