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行审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局,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温行审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吕飞荣。被执行人郭建国。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局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卫医罚(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温卫医罚(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4000元。2014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局作出的温卫医罚(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郭建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灵飞审 判 员 王达云审 判 员 陈锦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