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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南通青山织造有限公司与侯文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青山织造有限公司,候文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南通青山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霞。被告候文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青山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文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青山织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青山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青山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栋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