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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明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徐明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轶,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华,男。委托代理人陈国董,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明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常州盛吉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