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清国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请求依法判令李乙归还借款15万元整。被告李乙辩称,借款属实,我目前无法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李某甲与李乙系亲兄弟,2009年11月因李乙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其弟李某甲借款,李某甲当时在多家银行取出现金15万元整,同其妻子一道交给李乙。李乙给李某甲出具借条一份,即“借到李某甲现金壹拾伍万元整,落款李乙,2009、11、9”。后经李某甲多次催要,李乙一直未能归还。2013年4月3日李乙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6月4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纵火罪判处无期徒刑,现李乙在襄阳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李某甲与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李某甲已履行了借款给李乙的义务,李乙在李某甲向其催要借款后本应积极归还借款,但拖延至今未能归还,对酿成本案纠纷,应付民事责任。现李某甲向本院主张判令李乙及时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符合法律规定,且李乙认可并有借条佐证。本案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李某甲人民币15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