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浏民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武强诉被告胡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武强,胡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雷武强,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胡维,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武强诉被告胡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维的父亲胡如珪自愿为胡维偿还借款提供担保,原告雷武强遂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武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武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雷武强负担。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