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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蒋盛明与何本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盛明,何本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054号原告:蒋盛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委托代理人:叶发明,三台县新生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本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委托代理人:周超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盛明诉被告何本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盛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盛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盛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减免后收取为500元,由蒋盛明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