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桥沽冷冻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区桥沽冷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区桥沽冷冻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区桥沽冷冻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区桥沽冷冻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区桥沽冷冻厂名下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桥沽村158号(房产证号:10××58,土地证号:汉字8x**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