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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山执即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岷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彭山执即字第153号被执行人王岷,曾用名蔡岷,男。因犯受贿罪,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彭山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没收被执行人王岷财产人民币8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岷已经交纳了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没收财产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没收被执行人王岷财产刑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饶云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