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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终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施振明、温州海江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振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温州海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马联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陈珠兰,章春燕,叶建军,陈如翔,夏志茂,林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振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负责人:丁文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海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马联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珠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春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建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如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志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艳。上诉人施振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温州海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马联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陈珠兰、章春燕、叶建军、陈如翔、夏志茂、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施振明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振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