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杜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杜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66号原告重庆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二村51栋2-1-2号,组织机构代码:51269120429-5。法定代表人黄三峡,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敏,女,1991年4月19日生。原告重庆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重庆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钢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