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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0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0772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立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海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