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程某某,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某。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王朝阳,现已成年。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现无下落?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王朝阳,现已成年。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八号镇双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太安乡三号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出庭陈述的证言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