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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文界与杨启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界,杨启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杨文界,男,汉族,1994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蔡伟军、苏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启西,男,汉族,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诉讼代表人林向阳,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苏祖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界与被告杨启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界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界以其与被告杨启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准备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启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界撤回对被告杨启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文界负担。审判员  邹岩松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斐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