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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苏香得(德)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香得,李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苏香得,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香得与被告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香得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香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苏香得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郝海莉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