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苗某某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苗扣羊,苗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别名罗子跃)。委托代理人刘学龙,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兆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扣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委托代理人苗扣羊。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苗扣羊、苗某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