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卞戈与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戈,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卞戈,男,199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代文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戈与被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梁培勤人民陪审员 郭义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