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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雅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豆燕文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豆燕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雅刑执字第366号罪犯豆燕文,男,生于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眉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豆燕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未上诉。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豆燕文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豆燕文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豆燕文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豆燕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豆燕文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