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林学建与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建,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554号申请执行人:林学建,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学建与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355.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及劳务费较多,为了维护众多职工的合法利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人民政府筹借资金,先行向申请执行人垫付了上述费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