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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肖某甲,男,生于1927年7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肖某乙,男,生于1955年8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肖某丙,男,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肖某丁,女,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小兵代理审判员  程 塬人民陪审员  周继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盛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