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肖某甲,男,生于1927年7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肖某乙,男,生于1955年8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肖某丙,男,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肖某丁,女,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小兵代理审判员 程 塬人民陪审员 周继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盛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