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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县。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栋,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单位员工。被告王海波,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海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会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安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