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行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良耕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良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榕行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良耕,男,汉族,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上诉人林良耕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行初字第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良耕上诉称: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是特殊的行政机关,当其指示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同意、支持取清上诉人护照时,就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唐敏代理审判员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海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圆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