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黄振雄与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雄,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君行初字第11号原告黄振雄。委托代理人徐筱杉,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法定代表人万越,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系该局水政大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吴勋忠,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振雄不服被告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就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释明,被告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决定,撤销对原告黄振雄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黄振雄遂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黄振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振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雄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银审 判 员 毛学文人民陪审员 孙在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易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