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中执字第0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鸿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雁,黄石福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执字第00247-1号申请执行人王鸿雁��被执行人黄石福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磁湖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3)第03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石福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王鸿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620.70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石福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福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71.70元(含仲裁受理费、反诉受理费、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学 平审判员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伍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