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6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吉转与被告林金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转,林金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289号原告杨吉转,委托代理人张进发。被告林金本,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吉转与被告林金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吉转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于案外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邱金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