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调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陈某甲分家析产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詹某某,女,汉族,1953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詹某某、陈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莹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分家析产纠纷,于2014年8月28日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某乙名下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款2314327元,其中1150000由陈某甲独自享有,余下1164327元由詹某某独自享有;二、各申请人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詹某某、陈某甲于2014年8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詹某某、陈某甲于2014年8月28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各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 记 员 胡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