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安为与被告魏久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安,魏久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200号原告张天安。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顾新华,宜城市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久富,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8日。原告张天安为与被告魏久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天安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张天安负担。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