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秀丽与刘会见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丽,刘会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韩秀丽,女被执行人:刘会见,女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良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艾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