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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秀丽与刘会见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丽,刘会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韩秀丽,女被执行人:刘会见,女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良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艾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春霖